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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执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查处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包括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1.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无证经营包括有照无证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等情形。


2.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3.“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同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下列情形不构成无证无照经营:


1.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及时指定场所和时间,为群众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对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信息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各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处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各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并入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8890889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内涵,研究出台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二)坚持分类治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及时总结报告。各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牵头部门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本区治理情况,形成内容详尽的自评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部门的指导和督查,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时间:2018-10-29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背景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10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对于制止无照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先照后证”的推行,《取缔办法》施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为此,国务院于201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的执法边界,科学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全面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为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结合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此《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起草《通知》,征求汇集了16个区政府、47个市级行政机关意见。对七个部门提出的九条意见,全部采纳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通知》按程序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法律审核。


  三、《通知》的整体思路


  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二是严格落实《查处办法》精神,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三是认真总结《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查处办法》措施。


  四、无照经营的概念


  按照《查处办法》的立法本意,《通知》明确了无照经营的概念,即无照经营仅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按照《查处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已经办理营业执照,但从事经营范围载明项目以外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不适用《查处办法》实施处罚。


  五、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概念


  按照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前置审批是指,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就需要到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的项目;后置审批是指,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的项目。无论是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项目,市场主体都需要在获得批准之后方可经营。


  因此,无证经营主要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后置审批项目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尚未取得便已开展经营的行为。此外,个别特殊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是只须取得许可、无须取得营业执照便可经营的,无证经营也包括了此类特殊行业的无证经营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审批许可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主要是指未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既可能是前置审批,也可能是后置审批),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审批许可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职责查处。


  六、《通知》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通知》规定,对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单独规定了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