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科 技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
)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且该软件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只有软件企业已取得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其销售符合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