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18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1987年由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收范围作了“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的规定。《实施细则》颁布17年来,我省城市经济、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有了较大变化,给不少地方执行这一规定带来了一定难度,致使城市征税范围较为模糊。为了适应发展需要,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授权,经商省法制办,对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具体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