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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9日



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以下简称“社科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研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普及、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社科研究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科研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科研究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科研究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社科研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社科研究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加大项目整合、精简、规范力度。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项目,实行归并整合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的项目及长期固化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社科研究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申报之前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对无细化政策内容、无项目库支撑、无详细资金测算的项目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社科研究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社科研究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社科研究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 社科研究资金任务清单具体包括:


(一)哲学及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由省委宣传部管理。


(二)决策支持服务平台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智库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由省科协管理。


(四)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由省社科联管理。


(五)社会科学普及,由省社科联管理。


(六)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由山东社会科学院管理。


(七)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社科研究重点支出。


第十三条 规范社科研究资金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科研究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出现遗漏。资金分配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并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省业务主管部门同步下达任务清单。


第十五条 社科研究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工程招标、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


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六条 社科研究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确需调增事项应优先统筹当年年初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事业收入等渠道解决。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本部门主管任务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强化省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十八条 社科研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社科研究资金结转结余综合按部门预算管理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早谋划、早决策,切实加快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社科研究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强化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全周期跟踪问效,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建立政策和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和退出到期政策、绩效低下政策和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监控,通过数据信息分析、综合核查等方式,对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结合单位自评及省业务主管部门重点评价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每年分三次将6月、9月、11月份的资金支出进度通报各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逐级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社科研究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社科研究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按要求公开相关绩效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的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做到按制度和规矩管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