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12-17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89号
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