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5-27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