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7)鲁税三字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20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
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我省劳改农业单位和监狱的房产征免
房产税问题,仍按省局(87)鲁税三字44号文件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
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
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
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
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
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