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建立完善长效物业管理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入住一年以上且实施物业管理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四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公开透明、奖补结合、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政策和补贴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全市纳入考核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等工作。
区住建委组织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级补贴资金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由基础补贴资金、考核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补贴资金占40%,考核补贴资金占60%。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补贴面积核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运营管理属地移交协议中物业服务补贴资金核拨面积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面积为准。
第八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项目考核结果,结合群众对项目管理服务的满意度予以拨付。对于消防系统、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不予拨付。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主要考核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综合管理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服务、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考核,采取区住建委考核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巡查,并与社区党组织评价、居民满意度调查、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核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区级管理部门考核占50分,市级管理部门巡查占30分,社区党组织评价占10分,居民满意度占5分,群众监督占5分。
社区党组织评价,由项目所属社区党组织根据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社区党组织要求、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填写评价。
居民满意度调查、群众监督由区住建委分别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居民代表座谈等方式,对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每月按照《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附件1)进行自查整改,并于每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区住建委。
第十二条 区住建委按照《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每月组织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全覆盖考核,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考核情况,连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社区党组织评价表》(附件2)《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群众监督反映问题落实情况表》(附件4)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季度按照《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组织全市纳入考核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全覆盖巡查,并依据市级巡查、区级考核结果填写《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表》(附件5)。
第十四条 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0%拨付;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按照90%拨付;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按照75%拨付;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按照60%拨付;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
得分在90分以下的,区住建委向物业管理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区住建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整改资料(附文字说明及照片)进行核验。
对于考核得分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60分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项目所属辖区住建委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补贴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参照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补贴资金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门预算。
(二)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区住建委每季度末月28日前,汇总各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上一季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6),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资金拨付流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补贴资金核定意见和区住建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意见》(附件7)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季度首月专题分析上季度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物业管理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考核方案,其中,区级管理部门考核占80分,市社区党组织评价占10分,居民满意度占5分,群众监督占5分。考核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区住建委每季度首月专题分析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物业管理单位通报考核结果;每季度末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上一季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费补贴使用情况表》(附件8)。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或者弄虚作假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
2.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社区党组织评
价表
3.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
查表
4.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群众监督反映
问题落实情况汇总表
5.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表
6.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意见
8.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费补贴使用情况表
附件1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
区住建委(公章): 住宅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评分规则 |
存在问题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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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管理服务 (10分) |
未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名字、联系方式。 |
3 |
每缺少1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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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等事项。 |
1 |
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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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公示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与项目实际管理不符。 |
1 |
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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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业主投诉记录详实,及时答复处理。 |
3 |
投诉未及时解决,每1户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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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
1 |
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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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及时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单位合同到期退出项目管理落实预警报告制度。 |
1 |
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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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管服务 (25分)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
5 |
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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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 |
5 |
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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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对共用机电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关部门维修养护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做好检测。 |
5 |
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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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项目房屋外檐、楼内外公共部位巡查时,发现损坏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无明显标识,发现损坏未及时修补。 |
10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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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 (15分)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频次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
5 |
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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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进行劝告、制止。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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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绿地、树木、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树木花草出现大面积枯死现象。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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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共秩序维护 (15分) |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门岗值勤,无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未实行询问登记。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
15 |
未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整齐,未保持道路通畅。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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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占用或破坏园林绿地、拆窗改门、违规养犬、私拉电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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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全管理 (30分) |
未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未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未向属地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10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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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
10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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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制止在高层住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制止无效的,未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 |
10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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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项目负责人参加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情况(2分) |
项目负责人主动参加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积极落实会议决议。 |
2 |
不符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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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项目负责人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开展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3分) |
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相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就相关工作向社区党组织述职。 |
3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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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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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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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
社区党组织评价表
社区党组织(公章) 调查时间: 年第 季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房屋类型 |
综合评价(合计10分) |
|||
落实社区党组织要求(5分) |
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5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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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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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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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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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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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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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1.代表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代表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附件3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
居民满意度调查表
区住建委(公章) 调查时间: 年第 季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房屋类型 |
调查方式 |
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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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评分 |
居民代表评分 |
综合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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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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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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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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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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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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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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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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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1代表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代表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满意度调查意见需组织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其中居委会意见占2分,居民代表意见占3分。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附件4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
情况群众监督反映问题落实情况汇总表
区住建委(公章): 时间: 年第 季度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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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房屋类型 |
|
所属区 |
|
|
反映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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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 |
接到反映问题日期: 反映人姓名: 反映人联系方式: 反映何问题:
|
|||
核实问题 |
核实问题日期: 核实部门: 核实方式: 核实结果:□属实 □不属实 □
|
|||
整改落实 |
整改落实时限: 责任部门: 整改落实情况:
|
|||
回复情况 |
回复日期: 回复方式:
|
|||
考核评分 情况 (5分) |
|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5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表
补贴时间区间: 年第 季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面积 (平方米) |
考核分数 |
补贴资金金额(元) |
||
小计 |
基础补贴资金 (0.16元×补贴面积×3个月) |
考核补贴资金 (0.24元×补贴面积×考核得分对应拨付比例×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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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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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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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
|
|
|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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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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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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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6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所属区 |
补贴面积 (平方米) |
上季度结余 金额(元) |
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 |
本季度剩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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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途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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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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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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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公章): 住宅项目名称: 补贴时间区间: 年第 季度
经办人: 审核人: 填写日期:
附件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
补贴资金拨付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我委现已完成 区 年 季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情况检查考核、社区党组织评价、居民满意度调查和群众监督情况考核,以下项目考核结果合格,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规定,建议向如下单位拨付当季补贴: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款单位 |
收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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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委
年 月 日
附件8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费补贴使用情况表
属地住建委:(盖章) 时间: 年第 季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实际使用(万元) |
结余(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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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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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