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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1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5-18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财税字[2001]9号文件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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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3月22日 国税函〔2001〕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