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1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5-18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1〕21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财税字[2001]9号文件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