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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1]5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0-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区、县分局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方法应严格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京财税[1997]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不得以增值税预缴办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供货企业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计算允许抵扣规定的范围为准。
三、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必须就本项业务将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单独记录核算,并随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资料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四、对在此文件下发之前,企业随增值税预缴办法实际多缴或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在本年度内随合理退、补的增值税税额做相应调整。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