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字〔2007〕5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3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