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凤城市刘家河棚铁伴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4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硼铁矿石如何征收
资源税的请示》(丹地税发〔2005〕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凤城市刘家河和四门子地区所在的硼铁伴生矿,经有关部门鉴定,硼的含量约为8——9%,铁的含量约为2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 (
辽地税流〔1997〕43号
)关于“纳税人在同一矿床内开采除主要矿种外的,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成分的伴生矿,其税目按主要矿种所属税目确定”的规定,凤城市刘家河和四门子地区的硼铁伴生矿铁的含量高,应为主要矿种,
资源税应按铁矿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