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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1-03-10 青财税字【2021】216号

税谱®提示:有效期5年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污水处理费是财政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2015年8月,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按照财税〔2014〕151号授权,制定了我省《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15〕1353号),对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方式、流程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省《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7月29日执行到期,同时部分内容与当前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继续为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原则和过程
此次修改,遵循两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结合近几年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污水处理费政策规定和资金使用预算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上位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或者已废止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二是适度修改。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经过多年的实践,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较为成熟和稳定,现行《管理实施办法》总体上符合我省工作实际,无需过多调整,只做部分修改,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便利各部门执行和操作。
今年1月,我们按照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际,起草了《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了征求意见通知,征求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各市(州)财政、发改、住建等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各类修改意见4条,我们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和吸收,并修改完善了《管理实施办法》,形成了正式印发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主要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6处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了《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将“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修改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我省同步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停征了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因此,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内容进行了修改,与《环境保护税法》相衔接。
二是修改了《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将“按照《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56号)要求”修改为“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主要考虑青发改价格〔2015〕256号制定时间为2015年,征收标准是按照当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等因素测算得出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成本因素也在不断变动,未来征收标准有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在办法中不再列出征收标准参照的具体文件,为后续调整留出空间,避免重复修订。
三是修改了《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将“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于次月起5个工作日内汇缴至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次月起10个工作日内上缴地方国库”分别修改为“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缴库时限进行了调整。
四是修改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根据《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1〕460号)规定,应当给予补贴”修改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其运行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财政结合省财政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主要考虑是青财建字〔2011〕460号已经废止,不再执行。按照《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转相关经费事项的通知》(青财建字〔2016〕1104号),在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时,运转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财政结合省财政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
五是修改了《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权力在各级监察机关。因此,删除了“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表述,修改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是修改了《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99号)第三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之规定,按照《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的有效期限,继续设置了5年的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http://czt.qinghai.gov.cn/query/202103101742064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