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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3-25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
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房屋修缮费以及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
3、税法所规定的定额或定率费用扣除标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辽地税个〔1998〕29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1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9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失效】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