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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11-04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区、区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离岸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个人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
离岸银行储蓄机构属于银行设立在我国境外的银行储蓄机构,凡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关于个人用于投资股票的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