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通知》 ( 鲁自然资规〔2018〕2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字〔2013〕32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决定精神,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一)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立项、同级审查”的原则,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需报省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核准类项目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意见。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要求,由省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山东省境内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再进行预审,但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线路,项目业主应主动协调妥善处理好与矿业权人的关系,并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
二、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一)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的审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如:《高速公路网规划》、《电网“十二五”规划》、《流域规划》等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行业规划)。
(2)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明确,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意见。
(3)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须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严重过剩产能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字〔2013〕3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把产业政策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出具预审意见。
3、用地规模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各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标准)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只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用地进行预审,改沟、改路用地和安置用地在报批建设用地时落实。对无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在做好节地评价的基础上,做好预审。
4、补充耕地方案
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方案,作为通过预审的条件之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5、矿山等资源开发项目
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6、环境影响评价
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7、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
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预审时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资料。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相关内容。如果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文或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二)规范经营性用地预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预审的相关内容应在招拍挂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再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不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三、进一步做好项目的踏勘论证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形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面(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或省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且跨设区市范围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不跨设区市范围的,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要严格按照《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做好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踏勘论证,特别是把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建设方案必选的重要内容,防止为降低投资成本等而占用大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坚持专家论证与行政审查相分离的原则,确保专家论证意见的相对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论证质量。
四、严格落实预审意见
建设用地报批时应落实预审意见。预审意见要求对用地面积进行核减、优化的,上报建设用地面积应进行核减、优化。预审意见没要求对用地面积进行核减,建设用地报批面积不得超过预审通过面积,对超面积控制在10%以内的,有合理用地标准解释和设计说明的,可视为基本落实了预审意见。对没有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受理其用地报件。
五、及时完成用地预审在线备案
根据国土资部用地预审在线备案要求,市、县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按照网络在线备案系统的要求逐级上报(网址:http//ys.mlr.gov.cn)。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未在备案系统报备的,建设用地审批时不再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指标。
六、加强部门协调、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与改革、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提前介入,引导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同时,积极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用地预审资料,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需省厅或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各地应积极配合,及时出具用地预审初审意见,以保证省或国家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各市国土资源局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