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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2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5-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16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