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20 桂地税发〔1996〕13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精神,为加强对地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108号)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均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第二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时,应依税法规定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弥补年度亏损额,是指纳税人年度会计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亏损额。
第三条 纳税人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年度亏损额,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在五年内进行弥补。但原实行各种形式承包办法(包括行业大包干和不实行利改税办法)的纳税人,其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亏损额,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不得按本办法的规定弥补。
第四条 纳税人弥补亏损年限的计算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间断地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纳税人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应分别计算各亏损年度的弥补期,按顺序先亏先补。
第五条 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弥补亏损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申报表同时对纳税人弥补亏损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县地方税务局(含区直属征收分局、地区直属征收分局)审批。审批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批复给企业。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年度亏损额和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发现有违反税收规定,申报不实或虚报亏损额时,应严格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相应核减亏损额,如有所得额的还应核补所得税。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弥补亏损的档案资料,认真做好弥补亏损台帐登记和档案的管理,以保证征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