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93号)的规定,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对象已经失去了确认依据。我省从2005年起,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