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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93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对象已经失去了确认依据。我省从2005年起,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