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2日)深地税发〔2005〕4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年5月4日发布的《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
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
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 (
深地税发〔2001〕6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