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税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5.16 辽地税所〔2000〕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如何计提“三费”的请示》(辽市地税所[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1.5%确定税前扣除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