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交通系统事业单位征免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11.02 辽税四〔1991〕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财产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财〔1997〕88号
)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
近来据部分市税务局反映,对我省交通系统的事业单位征免地方各税问题不够明确。据调查,我省交通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运输管理局、公路工程局、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征费稽查处、规划办公室、高速公路管理局、高等级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交通专科学校、航运管理局、地方铁路管理局、工业材料处、交通勘测设计院等。他们均属国家预算内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式上,交通学校和航运局、地方铁路局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费开支由省财政拨款补助一部分,其余分别由省交通厅拨付经费(养路费)和靠自己收取管理费解决;公路管理局、质量监督站、征费稽查处、规划办、总指挥部的经费开支全部由省交通厅拨付经费(养路费)解决;运输局的经费开支靠自己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解决;工业材料处的经费开支靠自己收取的管理费解决;工程局和设计院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其经费开支分别靠收取下属工程处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收入的管理费和对外取得的勘测设计费收入解决。
根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交通学校、航运局、地方铁路局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和非营业账簿,分别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公路管理局等五个由省交通厅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和运输局、高速公路局、工业材料处、工程局、设计院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以及书立或领受的除非营业账簿外的应税凭证,按规定应分别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但考虑到目前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实际状况,为照顾其困难,支持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对上述单位中除工程局和设计院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照征,如纳税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按规定逐级报批。
对市、县交通局所属的上述事业单位的地方各税的征免问题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