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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5-08-02 桂政办函〔1995〕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待修改,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5]13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1990年元月1日之前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1995年元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1990年元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新建制镇制房产税征收的其它具体事宜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48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