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25 桂政发〔199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颁布实施一年多来,不少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税,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也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我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贯彻实施好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我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严肃税收法纪,推进以法治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广泛开展
个人所得税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市、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
个人所得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切实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凡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范围是: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个人取得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拟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凡向个人支付发放以上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的单位和个人,均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凡达到纳税标准的,由财务部门于支付发放时依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设财务机构的单位,由代理财务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手续,个人支付上述所得的,由支付发放人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2、凡支付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于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偶然所得,包括中奖、中彩等,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于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凡取得应税所得而又没有代扣代缴人的或有代扣代缴人而未代扣代缴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按规定应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款而未缴纳的,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必须于1995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税,对有逾期不申报补缴或申报不实、隐瞒收入、榆逃税款等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从重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对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研究解决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