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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266号 2007-6-2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现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附件)。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出口合同为外文的,还须同时提供经准确翻译的中文版本。
二、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附件)。出口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为外文的,还需同时提供经准确翻译的中文版本。
4、工程概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鉴于本次合同备案工作量较小,后续管理难度不大,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不再进行统一处理,一律采取手工备案,请各地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备案台账,并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附件: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