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乡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乡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3]148号 2003-6-20
安乡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我县“两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区域调整方案的请示》(安政[2002]83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关镇、大鲸港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安政[2002]83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