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7 甘国税函发[2003]286号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1号
)称:“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44号
)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
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
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