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8 川国税函[2001]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免征
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01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
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一般纳税人可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经请示总局明确,《
通知
》第三条,“《关于延续若干
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应修正为“《关于延续若干
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