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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05 云国税函〔2009〕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原云南省经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云经资源〔2007〕326号)等相关规定程序认定,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的企业,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对2008年1月1日起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登记备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