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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7号
2005-3-3
税谱
®
提示:根据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18号
)(以下简称《
规则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原则。预约定价的谈签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工作质量要求高,各地应本着稳妥受理、充分准备、认真评估、慎重谈签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预约定价税收管理的实施机关。预约定价税收管理一般应由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统筹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人员调配和工作安排。为确保预约定价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质量,根据《
规则
》第三条规定,在纳税人向省辖市级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书面要求后,一般应由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就每个预约定价申请成立预约定价工作小组,具体实施预备会谈、审核评估、相互磋商、谈签及监控执行各项工作。预约定价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省辖市级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人员等。涉及《
规则
》第二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预约定价申请,应由省局国际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成立预约定价工作小组。
三、需要上报省局和总局的资料。凡涉及《
规则
》第二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预约定价申请,省辖市局应将下列资料一式两份上报省局并层报总局:纳税人正式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报告,预约定价安排草案,预约定价正式安排文本,纳税人历年监控执行报告及税务机关监控意见,有关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发生争议、修订、中止等情况说明,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研究解决。
(附件仅下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