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
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做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略)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