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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3 甘国税函发〔2003〕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