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3-3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实施居民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等精神,现就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对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报市局确认。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市局认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居民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见附件),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
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报市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二)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按照
国税发〔2009〕8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03-31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9号)适时调整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以下简称“居民企业认定”)审批层级,完善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方便纳税人申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申请审批文件和认定层级及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法律依据。
公告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9号精神,主要体现简化居民企业认定审批流程、实施有效征管。境外注册中资控股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他事项,按照
国税发〔2009〕8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企业认定层级。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9号规定,对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须向其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最终报宁波市国税局或宁波市地税局确认,并抄报税务总局,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简政放权,又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监督与协调。
(二)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部门。对于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现统一调整为向其中国境内主要境内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避免多地认定带来的争议与矛盾,也便于税务部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
(三)居民企业认定方式。目前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企业为解决股息重复征税而主动提出申请;另一类是为避免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主动实施判定。为此公告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