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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11号 2001-10-19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征管模式转换后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次数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