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03 沪国税流〔2004〕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
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实施意见》 (
沪国税流[2003]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
实施意见》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副本)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应先填写《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单》),对提供了货物
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除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代开票纳税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同时做好代开票档案记录,做到《申请单》(包括复印件等附件)和缴款书一一对应,以便稽查。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需在征收系统中进行分别核定(增设标识),在代开票时,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结算。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其货物
运输业应税收入在
营业税纳税表中单独填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并附《申请单》,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按规定清算。
五、各税务分局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的实施办法,加强服务意识,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