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9]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票证管理中心”)根据省地方税务局授权,负责全省地税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地税发票由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并持有有效《发票准印证》的定点印制企业承印。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发票使用情况,将发票印制计划上报票证管理中心。
第五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印制计划统筹安排印制。
第二章 发票印制的审核审批
第六条 统一发票印制计划按季度填报,并注明每月领用明细,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半年或年使用量上报计划。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统一发票的领用情况、库存数量和企业具名发票申请印制情况至少提前30日向票证管理中心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第七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计划申请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生成《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并在通知单上注明发票名称、数量、批准文号、起止号码、各联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通知承印企业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安排印制。
第九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各联次分别由定点印制企业用以安排生产,票证管理中心用以登记台账和备查。
第三章 订单安排
第十条 生产订单主要包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和发票票样等。
第十一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须确认一名专职管理员,主要负责接收订单、生产跟踪、上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接收《发货通知单》、开具《发票送货单》等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省局发票印制分配原则,通知专职管理员办理相关印制业务事项,领取发票印制订单,并登记签名确认。
(一)票证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印制企业须对订单进行留样存档。
(二)接收订单时,专职管理员应当确认印制发票的各项内容及发票配送的地点和交货时间等。
(三)印制同类型发票,可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接收订单。
第四章 定点印制企业承印
第十三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应根据《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发票票样的具体要求组织印制发票。
第十四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在印制具名发票前应进行发票排版、打样,并将样稿寄交票证管理中心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须成立专职质检组,完成对产品首检、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印制检验标准应参照《浙江省地税普通发票印刷技术标准规范》和《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
第十六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对产品的内、外包装须按照票证管理中心的统一规范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须做好各项保密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票样(菲林片)的保管和废票、零票的销毁登记工作,以备在交货时检验核对成品。
第十八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完成发票入库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报送票证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应建立票样存档制度,每批发票印刷完毕后留样三份,根据印制通知书号码建立目录,每月装订成册,除自留样本外,将另两份送交票证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应建立发票生产、发放、结存登记制度,按照发票的种类、规格等分别设置台帐,对发票分发的去向、数量等内容逐笔进行登记。
第五章 发票检验入库
第二十一条 票证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定点印制企业转入其仓库的发票进行拆箱检查和数量核定。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直送的发票,由其自行检验入库。
第二十三条 检验数量及标准按《浙江省地税普通发票印刷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检验发现印制错误的发票,作废处理。
第六章 发票配送
第二十四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各定点印制企业应按照票证管理中心的配送要求进行配送,各定点印制企业不得直接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第二十五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开出《发货通知单》给定点印制企业,各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填制票证管理中心的《发票送货单》将发票送到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第七章 票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印制企业每月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单》编号整理送货单,并打印清单后一并交票证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送货回单向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结算发票费用,各定点印制企业向票证管理中心结算发票印制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票证管理中心凭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收到发票后签字确认的送货单的结算联进行开票结算。遇有下列情况,有关单位应事先告知票证管理中心:
(一)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需到票证管理中心自行提取发票,并要求将结算发票一并带回的;
(二)送货时要求连同结算发票一并带到的。
第二十九条 票证管理中心对定点印制企业开票明细审核后将结算价格告知定点印制企业,定点印制企业开具销售发票交票证管理中心,票证管理中心按季进行付款。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票证管理中心开具发票后3个月内付款。
第八章 发票防伪用品领购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印制企业按季将防伪用品需用量进行汇总并填写《防伪用品领购计划表》,提前1个月报送票证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各定点印制企业上报的计划,整理汇总后组织采购,并将到货日期告知定点印制企业。
第三十三条 票证管理中心根据各定点印刷企业每季订货量,采取直接送达或要求其到票证管理中心上门提货两种方式发放发票防伪用品。
直接送达到定点印制企业的发票防伪用品,定点印制企业应将确认的签收回单传真至票证管理中心存查。
各定点印制企业上门到票证管理中心领购防伪用品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领购人身份证明,同时支付防伪用品货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票证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各定点印制企业的发票生产、质量、安全、保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对发票印制各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对未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规定要求承印发票、领购、使用和保管防伪用品、配送发票的定点印制企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撤销其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发票印制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向纳税人供应发票出现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提升发票印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印制管理有关内容列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各级地税机关和各定点印制企业须按软件规定操作。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格式具体依照《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系列文档中的表证单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