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清地税发〔2008〕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便于大集中征收及纳税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调整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纳税期限为上半年5月1日至15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