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9年12月31日 黔地税发〔2009〕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废止涉及营业税规定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废止涉及营业税规定的内容。
为了规范省内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
营业税和其它地方各税应收尽收,分级入库,现就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程项目的税收管辖问题
工程项目只涉及一个县(市)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程项目在一个市、州、地内跨县、区的,由市级地税机关确定一个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程项目跨市、州、地的,由省局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所涉地区税收征管协调会,确定项目税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对税款征收、发票开具、税款入库等问题进行明确。
项目税收委托项目法人或工程总承包人代征税款的,受托代征税款的项目法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工程承包合同、验工计价表、代征税款清单等纳税资料,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问题
我省重点交通设施涉及城市、建制镇(乡)、村,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中的跨区工程随
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建安
营业税纳税地点所在地的税率执行。
三、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委托代征手续费问题
为了对统一规范全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的委托代征行为,省内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税款代征手续费统一按2%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手续费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黔财预字〔2006〕7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