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4]35号
)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
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收文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
营业税中抵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