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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4〕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35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收文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