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厂圆筒库有关房产税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近日,部分地区反映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属于企业房 产,应否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不明确,经研究,省局现将 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 的,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储藏物资” 等房屋形态和基本特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 税地字第03 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因此,对水 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前未对水泥厂圆筒库征收房产税的地区,应按本通知规定,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