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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28 川国税函〔200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明电〔2000〕6号)规定,饲料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现对我省2001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免税饲料征免增值税审批程序继续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川国税发[1999]30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0〕2号)执行。

二、2001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01年5月底,过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