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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救助管理站征用耕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救助管理站征用耕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1号 2006-02-10

绍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救助管理站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绍市财农[200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救助管理站占用耕地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对其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