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05-13 沪财税〔201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0〕84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
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
个人所得税。
本市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
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按
财税〔2010〕84号
文件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