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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05-13 沪财税〔201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按财税〔2010〕84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