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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6〕41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实行定期定额核 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费政策,适应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上线的管理需求,根据省税务局相关要求,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时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决定对双定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对双定户取消“一率合并征收、一票集中收回,分别税(费)种划库”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调整为分税种分行业分别计征。
二、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年第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武地税发〔2011〕141 号规定,依综合征收率的70%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具体如下:

征收率%

食业中餐馆(烧腊)娱乐

2.1

业、商、修理

1.4

通运输

2.1

筑安装

1.5

食业中早点(食)、务业、

1.4


(三)对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 ,但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比例可参照双定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地方税费
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依有关政策规定分别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7%、3%、2%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本通知从2016 年7 月1 日(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准)起执行。通知中未列举的情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016 年4 月20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