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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地税政[2008]19号 2008-3-27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88号)精神,经我市国、地税机关联合商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附表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希望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