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经营单位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天然气经营单位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征收
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天然气经营单位向用户销售天然气并收取管道运输费行为属于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天然气时向用户取得的管道运输费收入,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一并征收
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