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06-09-09 桂地税发〔2006〕26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 ( 桂税发〔1990〕558号
)文中第一条第3款中的“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