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府发〔2016〕105号 2016-12-2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 沪府规〔2019〕4号)规定,沪府发〔2011〕9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
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