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7.02 辽税政四字〔199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0〕42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省局
〔1989〕
辽税政四字326号
第3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统按新计税办法贴花。
附件: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1990-05-03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