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130号 2001.12.18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省局决定对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双定户”能够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申报。
二、“双定户”的月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必须按照《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实际申报数额缴纳税款。
三、“双定户”的经营收入连续3个月申报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定额调整。
四、“双定户”的月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不申报的,视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按《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理。具体偷税数额暂按超过定额20%以上的经营收入额计算。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